环球速递!这类爆红的理财产品似受到监管,80万的快赎额度有无流动性风险?|银行理财观察㉓
原标题:这类爆红的理财产品似受到监管,80万的快赎额度有无流动性风险?|银行理财观察㉓
来源:金融界
财联社8月29日讯(编辑 杨斌)今年以来,多家银行提高了零钱理财产品快速赎回的额度,最高可达80万元。
零钱理财实为现金管理类理财的组合,响应了客户流动性便利的需求,在今年迅速走红。
但据媒体报道,已有理财子公司近期接到监管窗口指导,提及“货币零钱组合”这一类产品,指出这一类产品蕴藏流动性风险,加剧了金融市场风险。
作为一种新的产品运作模式,投资者需要关注机构的信息披露和运作的合规性。
最高80万的快速赎回额度,零钱理财今年爆红
所谓零钱理财,是银行将多个货币基金或现金管理类理财组合在一起形成的理财产品。
今年以来,多家银行提高了零钱理财快速赎回的额度,零钱理财产品走红。
最为典型的是招商银行的“朝朝盈”。
招商银行3月通过其App社区官方号“招财”宣布,该行“朝朝盈2号”产品计划于2023年3月30日新纳入10支货币基金产品,该产品单日最高快赎额度由70万元变为80万元。
底层配置40只理财产品的“日日宝”每日最高快赎额度40万元。
4月22日,中信银行在“零钱+”产品的基础上,推出“活钱+”服务。
“活钱+”在满足客户日常消费使用的基础上,提供大额快赎活钱管理服务,支持每日最高50万实时赎回。
“零钱+”及“活钱+”合计最高可实现实时可用额度80万元。
交通银行在5月29日将“活期盈”产品单日最高快赎额度由此前的5万元提升至10万元,民生银行于6月6日起上线“民生天天宝”业务,并于当月20日新纳入10只货币基金产品。
此外,平安银行“灵活宝”、工商银行 “天天盈”、宁波银行“日日宝”、兴业银行“天天盈”等均支持单日较大额度的快速赎回。
据普益标准统计,7月份全市场共发行了59款零钱理财类产品(包含总份额产品),较去年同期增长883.33%。
零钱理财的诞生,或为响应流动性便利需求
银保监会、央行于2021年5月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在定义、销售办法、投资管理、估值方式以及流动性和杠杆等方面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要求。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渡期至2022年底。
因而,自今年起,所有存续和新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管理,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普益标准的研究报告认为,今年以来,受限于《通知》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率等各方面的严格限制,各现金管理类产品之间的差异被大幅缩窄,各产品难以在收益方面拉开明显差距,竞争更加激烈。
机构只能从其他角度提升产品竞争力,如拼产品数量、拼产品功能等。
在《通知》正式实施后,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快赎额度上限为1万元,这一额度对于有大额资金流动性需求的投资者已经“不够用”了,即使是日常现金流较小的投资者,也会有遇到突发情况但快赎额度不足的担忧。
普益标准认为,类似“零钱理财”的组合销售模式可以有效地提升单日快赎额度,组合内有几只产品,单日快赎额度就能提高到几万,可在不违规的情况下满足客户的大额、快速赎回需求。
从这方面来讲,组合销售模式是市场需求的产物,快赎额度的提升也是各机构宣传组合销售模式产品时的重要卖点。
零钱理财或存流动性风险
组合产品式的零钱理财确实给客户带来了很大的流动性便利,但与余额宝等指定一只货币基金的产品相比较而言,零钱理财的高额T+0可能暗藏风险。
高达80万的快赎额度,如果大量客户同时使用实时赎回功能也会给机构带来不小的流动性挑战,尤其在出现突发事件扰动时,若导致巨额赎回,将加剧流动性风险。
一位理财子公司人士认为,零钱理财使客户流动性变好了,但使管理机构流动性承压。
监管想要管控的原因可能在于,这个产品带来流动性风险,造成市场扰动。
无论零钱理财投资的是货币基金还是现金管理类产品,底层多为安全性较高的资产,比如国债、央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高信用企业债券,出现亏损导致客户赎回踩踏、严重影响金融市场安全的概率极低。
但监管也曾考虑过货币基金有极低概率的巨量赎回风险,2018年,当时风头正盛的“宝宝类”货基产品迎新规,快赎金额降至1万元。
另外,当T+0赎回零钱理财时,理财机构资金“垫付”的合规问题也值得注意。
证监会和央行的相关负责人曾表示,“T+0赎回提现”非法定义务,是在基金普通赎回业务之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的允许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市场基金赎回申请当日即可在一定额度内取得赎回款项的增值服务。
此前,该业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支付机构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资金先行给投资者垫付赎回款,之后再由垫支机构获取赎回款和相关收益。
普益标准称,目前尚未有相关制度将该模式定性为不合规,若组合内单只产品均严格按照监管政策进行运作,该模式确实对投资者和机构本身均有一定益处,但作为一种新的产品运作模式,投资者需要关注机构的信息披露和运作的合规性。
本文源自财联社 杨斌
下一篇:最后一页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聚股通无关。聚股通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聚股通版权与声明】
1、凡本网注明“独家稿件”的所有稿件和图片,其版权均属聚股通所有,转载时请注明“稿件来源:“聚股通”,违者本网将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2、凡没有注明“独家稿件”及其它转载的作品,均来源于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与本网立场无关,本网对其观点和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请在发布或转载时间之后的30日以内进行。